主页 > imtoken苹果版下载官网怎样 > 非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化研究

非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化研究

【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网络空间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可为行为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网络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异化性,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非法获取在定性和定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实践中,判刑的犯罪集中在盗窃、诈骗、职务犯罪等财产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计算机犯罪之间。 判决书的量刑标准不同,类似案件不同罪名的量刑也存在较大差异。 总体而言,财产犯罪的刑罚较重。 很难说“让每个公民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在财产犯罪的判决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即非法所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或者被害人损失的数额,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或者犯罪者出售赃物的数量。 或综合考虑案件情节作出笼统的结论,使同一罪行的量刑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使罪刑失衡,有司法机关任意裁量之嫌。 通过现行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实践,厘清存在的问题,以期准确定罪量刑,维护刑法权威,坚守法治理念。 目前,法律条文并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普遍存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新权利等学说。

民法规范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不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法规范上的混乱和争议。 从理论上讲,刑法要么否认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为犯罪,要么将其定为财产犯罪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要么将其定为计算机犯罪,有的评论甚至将其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违法的前提。 为此,要坚持民法判决与刑法评价的一致性,即坚持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 对行为对象的一致评价只决定了刑法是否保护它,什么样的犯罪对其进行保护,但具体犯罪数量的判断需要刑法的独立评价。 也就是说,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以行为的标的属于财产法益或者人身法益为由,直接规定为财产罪或者人身罪。 . 对符合刑法具体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 基于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分析,可以审视网络时代日益涌现的有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 以传统罪为基础的规制,仍然需要对具体的罪名进行教条式的审查,只有符合具体罪名的罪名才能定罪。 第一章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体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在民法规范中的界定。

本课题所称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以电磁数据为载体,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财产。 具体包括账号类虚拟财产(如QQ号、邮箱等)、货币类虚拟财产(如比特币、游戏币等)、物品类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以及股权类虚拟财产(游戏特权、电话号码等、网络流量)。 基于对现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和梳理,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物权的客体,而是一种财产权益,是一种债权凭证。 它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权利属性,应当成为民法规范中的财产客体。 第二章着重分析了非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罪的认定差异。 网络虚拟财产不是幻觉,而是具有真实价值的客观存在。 现实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不胜枚举。 针对目前实务部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态度,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裁判文书,研究裁判文书中的裁判逻辑和裁判结果,明确认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司法实务部门对非法取得此类财产的定性和定量问题进行了研究。 梳理现有理论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定性及适用罪名的差异,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差异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为具体论证适用非法网络虚拟财产罪奠定基础获得虚拟财产。 第三章从刑法的角度考察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刑法保护的客体,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民法上的财产。

刑法总则并未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但刑法第九十二条中的“其他财产”可以完整地包括网络虚拟财产,与之前的财产范畴一致。 这也意味着,网络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规定。 说白了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非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从危急程度可以构成财产犯罪。 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客体,并不意味着应受财产罪保护。 刑法中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财产一词可以包括财产利益,但基于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侵犯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全部财产犯罪。 ,这也意味着即使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财产利益,也不一定构成财产犯罪。 最后两章将非法获取限定为盗窃、诈骗,从行为的角度考察刑法中具体的罪名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 有观点支持以盗窃罪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但忽视了对盗窃罪的学说结构的考察。 盗窃罪的学说结构是“破占有与立占有”。 拥有可以是事实的或规范的。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 违法只能是事实占有,即行为人不能以违法行为手段打破规范占有,不能满足盗窃的理论要件,不能确立盗窃。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与传统财产的存在形式截然不同,这也使得以传统财产为基础的教条主义刑法理论无法以财产犯罪来规制一切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应考虑其他罪行。 做监管补充。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既是财产又是数据,可能受到计算机犯罪的管制。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在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上完全符合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但面临法益混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属于维护公共合法权益罪,以维护公共合法权益罪来规制侵犯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似乎不妥。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和财产的双重特性,意味着它体现了复合法益,即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有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侵犯财产罪并非绝对不能规制此类违法行为,有必要对具体犯罪的学说结构进行审视。 在具体论证中,以诈骗罪为例,诈骗罪与盗窃罪相似,但学说结构有明显不同。 虽然诈骗罪的学说结构也需要占有要素,但诈骗罪学说结构的关键要素是“误解”。 构成要件限制了行为的对象,只有当欺诈行为能够转化为特定的人时,欺诈才能成立。 欺诈是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意图使对方误会,处分财物而实施的。 正是由于交易相对人处分的存在,新的规范占有得以确立,行为人才能确立网络虚拟财产。 占有构成诈骗罪。